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阳山县**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44182369******** 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镇**路**号**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男,55岁,1962年**月**日出生,阳山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0********,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小学文化,阳山县**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任阳山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及作为公司股东管理公司期间,明知公司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仍擅自与多支施工队签订《矿山开采施工合同》,引进施工队在阳山县**镇**村委会**山场、**村委会**山场开采白云岩矿石。采石场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一般用材林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面积102亩,丧失种植林木能力。经鉴定,结论为: 1、地籍号:18260807200400、18260807200500;2、地类:乔木林;3、树种:一般用材林;4、林地用途:矿口;5、面积:6.8公顷(102亩、67641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阳山县**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19年3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 本案材料共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