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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村委**号,现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勐腊县瑶区乡新山村委会丫口寨后山林区内管理野生茶树。后其在野生茶树旁的林地内种茶籽,并在管理茶地时,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和围剥。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侵占的地块权属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现场面积6.8亩,现场被毁林木共172株。现场原有的亚乔木、灌木及藤本等植被缺失,现场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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