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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3号

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镇**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17RL9C,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68********,汉族,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坊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月31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在其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邓某某的经营管理下,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镇**村,组织工人加工制造标有“LACOSTE”、“ASICS”、“NIKE”注册商标的鞋面。2018年2月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公司,现场扣押标有“LACOSTE”注册商标的鞋面2640双、标有“ASICS”注册商标的鞋面1000双、标有“NIKE”注册商标的鞋面2400双,合计注册商标标识12080件;另在现场扣押标有“LACOSTE”注册商标的鞋垫2640双、标有“NIKE”注册商标的鞋垫1900双。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鞋面等;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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