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1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邓某某将以前持有的一支枪把坏的射钉枪,拿回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家里,利用打磨机、电焊机、钢管加工组装成一支新的射钉枪,然后拿到附近山上藏放。2019年3月27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邓某某家中询问,邓某某主动上缴其组装的一支射钉枪。2019年 11月 14日,经鉴定,邓某某上缴的一支射钉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9年12月12日,邓某某主动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所以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田巧玲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32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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