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镇种植茶叶时,因农作物长期被野猪等动物侵扰,故将一把射钉枪进行改装用来打野猪。邓某某通过对射钉枪加装水管作为枪管使用;用钢锯在枪筒的中前下方处磨了两处凹槽将枪筒固定在握把上,用以在枪支击发时固定枪筒;通过淘宝购买枪后托,便于击发时稳定枪支;利用射钉弹放入撞击处作为动能,钢珠作为枪支弹药,扣动扳机即可击发。邓某某改装好射钉枪后,使用枪支驱赶过野猪等动物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发现了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线索,于当日找其核实情况,其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并主动上缴了涉案改装枪支及零件。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枪支性能,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图片、指认图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制造枪支的目的是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保护农作物的收成,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枪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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