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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殷伟彭从淘宝网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2019年9月25日邓某某非法购买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邓某某还上交一把其父亲的气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增录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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