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吴某某、郑某某夫妻(两人另案处理)经营的“**商行”淘宝网店购买宝马X5自动退壳射钉枪一把及配件,欲将该枪改装用于打鸟。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所持有的枪形物系利用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制式枪支,该枪形物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志强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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