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现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日予以解除。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7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手机QQ以700元、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两支快排气枪,2019年2月25日公安民警在许某某的住处查获其向邓某某购买的两支气枪,经鉴定,击发性能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转账记录;4.枪支性能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瘫痪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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