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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现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日予以解除。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7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手机QQ以700元、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两支快排气枪,2019年2月25日公安民警在许某某的住处查获其向邓某某购买的两支气枪,经鉴定,击发性能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转账记录;4.枪支性能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瘫痪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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