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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栋888。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入职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担任公司一大区渠道经理,负责招募和管理服务商,处理对接服务商与**公司的问题。2018年11月升任为渠道组长负责管理渠道经理,并协助渠道经理处理服务商与**公司的问题。

2017年10月份,**公司北海市服务商“钦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想发展广西柳州业务,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随即找到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称如要成为柳州服务商需抽取柳州市场20%利润,梁某某等人无奈之下答应邓某某要求,并于2017年11月底梁某某签订了柳州项目合作合同,并开始开展柳州业务。2018年年初,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找到梁某某称可以帮其开展广西其他市的业务,但需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后梁某某选定钦州和贵港两个城市,双方约定邓某某分别从钦州、贵港两个市场抽取25%、20%利润。2018年3月底梁某某与深圳**公司分别签订了钦州、贵港项目合作合同。后邓某某以开拓了柳州、钦州、贵港市场为由,要求抽取北海市场10%的提成。后梁某某等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邓某某支付好处费7.3万元。

2019年4月底,被告人邓某某被深圳**公司辞退。2019年5月底,邓某某到北海找到梁某某、李某某索要分成款5.7万元(其中1.7万为2019年好处费,剩余4万为一次性付清之后的好处费),梁某某、李某某等人拒绝支付,并随后向深圳**公司反映情况,深圳**公司派员进行调查后报警。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天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归案情况说明、转账明细、财务报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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