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阿八”(在逃,具体身份不详)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要求邓某某驾驶套用粤B2C****车牌的金色吉利全球鹰车辆从广西防城港运送假香烟至东莞虎门。邓某某表示同意,遂即按照“阿八”的指示驾驶上述车辆准备将装有各类型号假烟的运至东莞虎门。当邓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在广深沿江高速时,因走错高速出口,次日1时许,邓某某驾驶装有假烟的车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高速出口下高速,后邓某某将车辆停放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道和**路交汇处的小路边。同日1时许,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立即赶至现场对邓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芙蓉王(硬)、黄鹤楼(软蓝)、双喜(软经典)、双喜(硬经典)和双喜(硬经典1906)各类假香烟合计1303条。同日,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涉案车辆1辆、车钥匙1把,车牌1副、手机2部和现金人民币2500元。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各类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各类假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9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类假香烟1303条、涉案车辆1辆、车钥匙1把,车牌1副、手机2部和现金人民币2500元;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价格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销售的伪劣产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系销售伪劣产品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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