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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无业,住英德市****镇****路*号。2008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 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6月1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约定以200元每克的价钱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00克毒品冰毒。2019年2月25日晚饭后,邓某某驾驶粤R****小汽车搭着其妻邝某某及其子黄某某来到郁南县都城镇,由黄某某将其带至**镇**路民****房。次日凌晨4时许,邓某某在该房内用4万元现金向黄某某等人购买了约200克毒品冰毒,后驾车返回英德,在途经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巷时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截获,民警在邓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汽车副驾驶脚踏处缴获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98.7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98.7克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小汽车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邝某某、谢某华、黄某强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瑛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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