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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3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甲通过浏览网站添加了一个可以提供六合彩网盘的微信,从2019年7月开始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房接受邓某乙、林某某等十多人的投注,通过网站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从中获利。2019年9月5日21时某某,警方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归案。至被抓为止,被告人邓某甲共投注约20期,自己投注60000元左右,帮他人投注90000元左右,共获利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手机等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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