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98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耀坤、胡灵芝,均是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开始,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刑)在本市**镇**公寓收受证人李某乙、胡某乙等人的外围六合彩下注,并转交给被告人邓某某,至今共计收受外围六合彩80多期,收受赌资额约17万元。民警于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在本市**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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