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兼职会计,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徐某某等人于2010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中国大陆公民沈某某、李某某、褚某某等60余人至中国澳门等境外赌场赌博,通过洗码返佣、分红、吃台底等手段非法获利。被告人邓某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负责参与记录赌博账目、管理用于赌博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并领取报酬,其参与期间涉及赌资1.01亿余元人民币,1.54亿余元港币,涉及码佣及分红等获利为1400余万元港币。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紫色优盘一个(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
3.证人严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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