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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镇***村的家中,采取微信接单的方式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单活动,先后接受下线龙某甲、码民龙某乙、龙某丙、张某甲、龙某丁、张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至少800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将码单报送给微信昵称为“芬”的上线,从中获取报送码单金额10%的手续费,非法获利80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龙某丙、龙某甲、龙某丁、张某甲、张某乙、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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