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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赌博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服装店,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赌博,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赌博罪,20206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贺华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号**服装店,两次召集多人,以事先向每位参赌人员发放代表赌资的扑克牌作为筹码、事后结算,“50元底、50元一枝花”的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以每次每桌收取“台钱”500元的方式营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7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召集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号**服装店内,以“50元底、50元一枝花”的打麻将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人发放等于人民币5650元的扑克牌筹码,四人赌资共计人民币22600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取“台钱”500元。

2、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召集倪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七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号**服装店内, 以“50元底、50元一枝花”的打麻将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人发放等于人民币5650元的扑克牌筹码,八人赌资共计人民币452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扣押麻将牌2副、扑克牌筹码2副。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扣押的麻将牌2副、扑克牌筹码2副等物证;

2.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出具的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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