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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邓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至2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苍梧县岭脚镇平琴村盘古组23号家中的一楼、二楼、三楼房屋内利用麻将台、扑克台等工具招引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租金”等渔利,其中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建武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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