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以125元的价格,用手机“微信”“QQ”通讯软件,向住在龙岗区六约社区的群众杨某某贩卖了31部视频录像,经鉴定属淫秽物品。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淫秽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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