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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邓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叶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同意以300元的价格将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叶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后邓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余某某(另案起诉),由余某某称量并装好毒品到重庆市长寿区盛世桃源10号门附近将重0.29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重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叶某某。交易完成后,余某某、叶某某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叶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并依法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叶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说明、抓获经过、测试报告、通话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3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 罗钰

                        2020年 925

                     

    附件: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扣押的毒品已全部送检,作案工具均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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