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街道**村**组**号,现住邵某市**房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帐给被告人邓某某400元。尔后被告人邓某某微信转给一名微信昵称为“****酒徒”的人(未查明身份)300元购买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邵某市区“**饭店”门口将该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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