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普定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补林大桥附近路边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化名)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缴获邓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及其贩毒所得500元,在距离抓获现场20米处邓某某的越野车内的邓某甲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零包三包及电子称、剪刀、手机等物品,在副驾驶室前的储物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经称量,邓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海洛因嫌疑物一包净重0.19克,在邓某甲身上搜出的海洛因嫌疑物零包三包净重分别为0.08克、0.07克、0.05克,在副驾驶室前的储物箱内搜出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零包一包净重为4.29克,总净重共4.68克。2019年10月16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及从其车内和邓某甲身上搜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化名)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封存、拆封、称量、提取检材笔录及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称量光盘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