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现住址同前。被告人邓某某于199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2年12月11日释放。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王永芳,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武汉市口区中山大道居仁门公交车站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罗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搜出1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和称量,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共重4.93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成分共重1.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凭单、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材料、刑事侦查照片等书证;2.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或者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