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超市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胡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超市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
2018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卓越”酒店8513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查获,民警从被告人邓某某处起获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0.57克、甲基苯丙胺0.3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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