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7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至29日期间,何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电话联系在广西龙州县的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邓某某表示同意,但要让何某某到广西龙州县交易。
2019年6月3日14时许,何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约好到邓某某住处广西龙州县**镇**街**号**。当日15时许,邓某某到其住处附近的空地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交给了何某某,收取何某某人民币50元后离开。
2019年6月4日13时许,何某某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给邓某某。邓某某收到钱后,将用烟盒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藏匿于其住处附近的墙角,并用白色瓷砖盖起来,然后发视频给何某某告知毒品海洛因的位置,让何某某自己去取毒品海洛因。
2019年6月4日15时,民警在被告人邓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的冰箱内缴获疑似毒品20小包。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20小包疑似毒品中,其中2包共净重1.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18小包共净重1.6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毒品共22小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曾被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何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等;8.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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