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45分时许,经与“*肚”何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到徐某某华建花园小区文塔路和一名叫“*牙”的人以100元购买了1小包毒品,后邓某某在徐某某华文塔路华建花园小区附近路段以200元贩卖了该小包毒品给何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毒品1小包、毒资人民币200元和手机2部。经称量,现场缴获的1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为0.08克。经鉴定,现场缴获的1小包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何某某的手机已发还)、毒品1小包、人民币20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抓获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曾明丽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29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物品手机2部(何某某的手机已发还)、毒品1小包、人民币200元(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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