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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哥”,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原四川省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10日被原四川省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上午,梅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求购毒品麻古,邓某某表示同意。当日中午12时50分许,双方约定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世纪花城二期大门口马路边交易。其后邓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世纪花城二期大门口马路边,与在此等候的梅某某会面,邓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10颗毒品麻古给梅某某,二人交易完毕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梅某某处查获其向邓某某购买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0颗,经称量净重0.95克。从邓某某身上查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200元人民币及毒品麻古疑似物1颗、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袋,经称量毒品麻古疑似物1颗净重0.09克,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袋净重2.45克。随后,民警将从梅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从邓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及毒品冰毒疑似物提取后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送检,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粉剂、甲基苯丙胺片剂证实涉案毒品的情况;查获的涉案的邓某某手机1部、梅某某手机1部证实作案工具及联系情况;从邓某某身上查获的毒资200元人民币证实毒赃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实邓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梅某某、邓某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二人联系购毒情况;邓某某的前科材料证实其有吸毒史,其曾因盗窃、运输毒品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邓某某系毒品再犯。

3.邓某某、梅某某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从邓某某身上搜出作案手机、毒资200元人民币、冰毒疑似物1小袋、麻古疑似物1颗,证实从梅某某身上搜出10颗麻古毒品疑似物;扣押毒品及用于作案手机的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的检验报告证实了邓某某贩卖给梅某某的的毒品的扣押、称量、提取送检以及作案工具手机的扣押的情况;鉴定意见证实从邓某某身上查获的麻古疑似物1颗、冰毒疑似物1小袋检均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梅某某身上查获的10颗麻古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同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梅某某辨认邓某某无误。

4.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证实讯问情况和抓捕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所触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吸毒史,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10月30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毒资人民币200元、涉案手机1部随案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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