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违反社区戒毒规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次贩卖毒品给梁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8日15时许,邓某某在龙水镇个协单元楼下贩卖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梁某某。
2020年7月28日22时左右,邓某某在龙水镇明星幼儿园外贩卖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2020年8月1日22时左右,邓某某在龙水镇**小区侧门贩卖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2020年8月1日24时左右,邓某某在龙水古镇顺龙路口贩卖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2020年8月2日晚,邓某某在龙水镇**小区侧门贩卖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0克)给梁某某,二人交易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梁某某手中查获其购得的毒品疑似物,从邓某某荷包内查获毒资现金300元。后民警带邓某某到其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0.02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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