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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2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2019年1月28日至2月27日),因案情复杂、疑难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日,曾某某(外号“雷某某”)在嘉某某**镇**路“**”网吧从被告人邓某某处购买了毒品“冰毒”,并当场交付毒资人民币100元现金给邓某某。

2、2018年3月6日下午,李某甲想购买冰毒,经人介绍,让其到嘉某某**镇**路“**”网吧找被告人邓某某购买冰毒。到了网吧后,由于李某甲不认识邓某某,于是李某甲就找到当时也在网吧上网的李某乙(外号“小某乙”),由李某乙带其在网吧内找到邓某某。后,李某甲从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并当场支付了200元现金给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郴州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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