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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社区**小组**社区**号,捕前住三亚市****村。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3年、2015年、2018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邓某某同意,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约定在三亚市崖州区中心渔港附近交易。当晚21时许,双方先后来到三亚市崖城中心渔港往三亚方向的高速路口处,邓某某将三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重2.7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潘某某,潘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400元给邓某某,交易完成后,邓某某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在潘某某处缴获三包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天涯区新兴海景大酒店旁爱语阳光店内,将邓某某抓获并从邓某某处缴获涉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手机一部等;2.书证:人口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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