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4年4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后因违反缓刑考验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被执行原判刑罚,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42号二楼一民房内,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师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

2020年6月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42号二楼一民房内被民警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5小袋药丸状颗粒(1.46g)、3小袋白色晶体(0.67g)。经鉴定,查获的5小袋药丸状颗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3小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13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检察官助理:王春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