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15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2013年4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沈桥商业街附近马路,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金某某。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人民币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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