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期**栋**楼。因吸毒,2008年3月4日、2011年4月13日、2015年12月2日、2017年9月14日四次均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2013年8月19日被浏阳市公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3月9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2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月,被告人邓某某向罗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购得1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贩卖给郑某某、杨某某,并且在浏阳市**期**栋**楼**宿舍内容留郑某某吸食冰毒三次,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0日下午,郑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300元求购冰毒,被告人邓某某答应后,以300元的价格向罗申根购得一小包冰毒。之后,被告人邓某某返回浏阳市水岸山城三期6栋1楼自己的宿舍内,将冰毒交付给郑某某,并在该宿舍内与郑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20年1月26日傍晚,郑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300元求购冰毒,被告人邓某某答应后,以300元的价格向罗申根购得一小包冰毒。之后,被告人邓某某返回浏阳市水岸山城三期6栋1楼自己的宿舍内,将冰毒交付给郑某某,并在该宿舍内与郑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20年2月1日傍晚,郑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200元求购冰毒,被告人邓某某答应后,2月2日下午以200元的价格向罗申根购得一小包冰毒。之后,被告人邓某某返回浏阳市水岸山城三期6栋1楼自己的宿舍内,将冰毒交付给郑某某,并在该宿舍内与郑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4、2020年2月12日,杨某某微信转账250元给被告人邓某某求购冰毒,被告人邓某某答应后,以300元的价格向罗申根购得一小包冰毒。之后,被告人邓某某返回浏阳市水岸山城三期6栋1楼自己的宿舍内,将冰毒交付给杨某某,并在该宿舍内与杨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及同案人罗申根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且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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