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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被告人邓某某先后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十次,强制戒毒三次。其中:2012年9月2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日因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3年4月12日,因聚众赌博,被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7月29日,因聚众赌博,被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2月21日,因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4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1日,因邮寄危险物品,被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东通过“微信号******、昵称:勿忘初心”在“百晓生防疫资源共享”群里发布有大量摩托车头盔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卢某某用“微信号******,昵称:卢某某(进口量具收售维修)”加了邓某某微信,向其联系购买头盔。邓某某以要货先付款、要货先付定金等形式,四次诈骗卢某某共计118400元。其中:2020年5月17日11时08分、12时28分,卢某某分别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4039********转入邓某某卡号为62148376********招商银行卡内39000元、5850元,作为购买2000个、300个头盔的货款;2020年5月17日14时28分,卢某某用自己的支付宝转账10000元到邓某某的账户名为185********,昵称为“勿忘初心”的支付宝账户内,作为要货定金;2020年5月17日21时07分,卢某某通过户名为李玉芳的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04090********转入到邓某某提供的杨俊煌的62170032300********建行卡内63550元,作为购买3100个头盔的货款。2020年5月17日,邓某某将诈骗卢某某的118400元在手机106彩票赌博平台赌博输了。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从广东回到冷水滩,在冷水滩三医院门口,同样通过“微信号******,昵称:勿忘初心”在“倒爷天下”微信群发布出售头盔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用微信号“耐克”与邓某某进行联系购买头盔。被害人张某某提出要头盔300个,其中:黑色100个,彩色200个。邓某某提出需要先付款才能发货,于是在2020年5月20日12时12分、13时51分、14时31分,张某某分三次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为173********转账2000元、3500元、5100元到邓某某的1850270****支付宝账户内作为购买头盔货款。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将诈骗张某某的10600元在手机106彩票平台赌博输了。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接收证据清单、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屏及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截屏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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