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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邓某某(别名邓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虚报邓某甲(系邓某甲本人户口,是双重户口)户口信息办理五保,骗取政府补贴27087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邓某乙、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盲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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