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27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害人康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以谈恋爱结婚为其母亲送礼为借口,骗取康某某现金5万元。2019年5月20日,受害人康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宝岛眼镜店门口挡获邓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对邓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电话:1532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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