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4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44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事前在路边找人做了一个假房产证(权利人:邓某某,房屋坐落: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楼)。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天河区龙洞**中心**公司办公室,以假房产证抵押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其中以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诈骗财物41500元,后多次以向被害人借款名义实施诈骗,合计共诈骗被害人177003元人民币。经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邓某某查无房地产情况记录,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楼**房的权属人是覃某某。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地点和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贷款收据、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工具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本假房产证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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