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5********,汉族,专科毕业,四川省岳池县**镇**卫生院员工,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卫生院(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手机QQ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以帮王某某在“我的起源”手机游戏中代抽宠物为由,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退出10000元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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