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4********,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大学讲师、会计师,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波和被害人代某某、唐某乙、邵某甲、方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4日至2月22日,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前系本市**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讲师、会计师,从2014年以来,在本市天心区、芙蓉区等地,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代某某、唐某乙、陈某某、曹某某、邵某乙、邵某甲、方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361.5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将赃款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代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其妻子严某某解决**学校编制内辅导员工作,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四次共骗取代某某10万元。2016年,代某某发觉被骗遂向邓某某要求退钱,邓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退还代某某2万元。

2、2015年7、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唐某乙谎称其有能力帮助唐某乙高考落榜的儿子招录到**就读,伪造《湖南省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等,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三次共骗取唐某乙12万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承包了**食堂的经营权,以合伙经营该食堂为由,骗取陈某某入股费用80万元。2017年9月,陈某某发觉被骗遂向邓某某要求退钱,邓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退还陈某某80万元。

4、2017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曹某某谎称其可以承包**食堂**楼经营权,以合伙经营需要经费为由,共骗取曹某某35万元。实际上邓某某当时系**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与学校**食堂商场出租承包无任何关系。

5、2017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邵某乙、邵某甲、邵某丙兄妹谎称其可以承包**学校**食堂**楼商场门面,以收取门面押金为由,两次共骗取被害人邵某乙、邵某甲现金20万元,并在收取押金之后,邓某某向被害人出具了2份伪造的《**食堂**楼商场门面租赁合同》。2018年9月,被害人发觉被骗遂向邓某某要求退钱,邓某某于2018年9月3日退给邵某乙24500元。

6、2017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宋某某谎称其可以拿到**学校**食堂的承包项目,并伪造相关文件和协议,以合伙承包经营食堂需要保证金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宋某某“入股”费用共计196.5万元。经核实,该承包项目并不存在,2018年1月,方某某、宋某某发觉被骗遂向邓某某要求退钱,邓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退还给方某某32万元。

7、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可以承包**学校**食堂**楼商场门面,并伪造相关合同,以收取门面押金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8万元。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被被害人邵某丙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晏季时出具的证明、**食堂**楼商场门面租赁合同、承诺、收条、支付宝转账截图、邓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与严某某、唐某乙短信聊天记录、借条、人事档案资料证明、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方某某提供的邓某某给其的**科技大学文件、**银行汇款申请书、邓某某与方某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截图、承诺及承诺书、湖南省**汽车技术学院2015年理工类录取抛档线、湖南省2015年普通高档学校录取新生名单、微信转账截图、连带责任保证书、湖南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科技大学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皮某某、唐某甲、雷某某、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严某某、唐某乙、陈某某、曹某某、邵某丙、邵某乙、邵某甲、方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4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