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取得了微信好友李某某(聋哑人)的好感,二人遂以恋爱名义交往。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需要生活费、手术费、还债等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其住处本市武昌区**路**号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共计31万余元。经报警,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已退赔李某某人民币32万元,李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证人邓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残疾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冒充军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4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素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