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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邓雄,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起,王某某与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罗某某负责制作名为“富昌国际”的虚假网络恒指期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富昌国际”平台);由王某某负责招商,诱骗客户将钱款投入该“富昌国际”平台。

2018年3月,被告人邓雄到王某某处工作并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处获得虚假投资平台“富昌国际”的代理权,后被告人邓雄与钟某某利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添加客户,冒充真实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老师,利用股票、恒生指数交易信息截图,互相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到该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虚假交易操作,骗得鞠某某人民币330000元,敖某某人民币20000元,邹某某人民币32408元,庄某某人民币119630元,周某某人民币81212.5元,何某某人民币31263.75元,马某某人民币61048.75元,梁某某人民币42700元,陈某某人民币100499元,施某某人民币477000元,奚某某人民币1038311.3元,屈某某人民币556000元,刘某某人民币1324000元等,总计4214073.3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邓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返佣表、结算数据、客户盈亏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富昌国际平台照片、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损失金额说明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某、敖某某、邹某某、庄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马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施某某、奚某某、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雄及同案人员王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雄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光彩

2020年8月10

                                      

附件:

1.被告人邓雄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补充材料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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