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村**组**号,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九圳口。因涉嫌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被害人钟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害人钟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称能帮助被害人钟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负责任、获得高额保险理赔。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以走关系需要辛苦费、办理保险赔偿金为由,四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15000元,最终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害人钟某某赔偿被骗款项15000元,被害人钟某某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122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付款协议、声明、谅解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骗取钟某某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铭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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