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村**号,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晚,被害人杜某某在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小区**号的家中,接到冒充是其儿子唐某飞的电话1719255****(该电话机主身份信息不祥),说其儿子唐某飞在外地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缴纳罚款,杜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6月6日上午,杜某某便在安远县欣山镇镰江路的邮政储蓄所柜台前,以现金存款方式将5万元汇入户名为梁某信(真实身份不祥)银行账户62179958800********,将6万元汇入户名为许某震(真实身份不祥)的银行账户62179930003********,杜某某共计被骗金额11万元。之后,在汇入梁某信账户的5万元中的2万元被他人转入户名为梁某(真实身份不祥)的银行帐户62179958800********,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海南省保亭县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内从梁某帐户内取走了2万元现金。
在邓某某取走了2万元现金后,邓某某辩称将2万元现金给了其广东籍同乡叫“**”的人(身份无法查实),且邓某某一直怀疑该取来的2万元钱来源不合法。2018年年底,邓某某明知自己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时,仍没有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2019年06月20日23时许,海南省警方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安路138路口查处酒驾时,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网逃人员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ATM机前取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帮他人从银行ATM机内取走现金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8-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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