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邓**,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施庵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7时许,在新野县施庵镇 *****,被告人邓**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杨**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杨**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邓**到新野县纺织医院住院治疗,隐瞒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共报销医疗保险金10128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于2020年8月24日退还骗取的医疗保金10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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