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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Z7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邓某某虚构自己做手机、电脑等生意缺乏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高额利润回报先后邀请被害人赵某某、唐某某、欧某某、范某某等人出资合伙做生意。赵某某等人相信后按双方约定向邓某某转入投资款,之后邓某某按期将本金和利润归还被害人赵某某等人,赵某某等人遂对合伙投资做生意一事深信不疑。2019年开始,邓某某又多次以合伙做手机、电脑生意或者虚构南充市村村通工程项目,进一步邀请赵某某、唐某某、欧某某、范某某等人投资,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相信后继续进行投资。

经核实,自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害人赵某某先后数十次向邓某某进行投资转款,至案发邓某某共计有286万余元未归还;被害人唐某某先后多次向邓某某进行投资转款,至案发邓某某共计有58万元未归还;被害人欧某某先后多次向邓某某进行投资转款,至案发邓某某共计有45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范某某向邓某某进行投资转款10万元,至案发邓某某共计有5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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