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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见到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遂起意利用疫情实施诈骗。随后,邓某某在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至微信群。2月3日至2月5日期间,邓某某通过虚构有能力提供口罩货源的事实,分别骗取了家住本市龙圩区的被害人邱某某、钟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共人民币1075元,骗取了家住本市万秀区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元,骗取了家住广东省惠州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骗取了家住辽宁省朝阳市的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380元。得手后,邓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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