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阳江市**局江城分局工勤人员,户籍地暨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入职阳江市**局江城分局,是该局一名工勤人员,在保险关系股的岗位主要负责各项补缴和趸缴、历史信息维护、人员合并等业务。
2006年至2016年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办理一次性补缴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社保为由,收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沙某某、阮某某等17名被害人办理费用共331550元。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邓某某利用自己历史修改系统的权限,在社保系统上违规录入上述人员的信息。被告人邓某某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后用于澳门赌博,2016年8月,事情败露后,邓某某退还18000元给被害人,后关闭手机,逃匿到外地。
经阳江市**局江城分局核查,上述17名被害人的社保录入记录都是虚假无效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4. 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城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衍
2020年1 月23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
3被害人名单壹份。
涉 案 被 害 人 名 单
序号 |
被害人 |
被诈骗金额 |
已退还金额 |
1 |
强 |
21550元 |
2000元 |
2 |
沙某某 |
30000元 | |
3 |
梁某甲 |
16000元 | |
4 |
阮某某 |
21000元 | |
5 |
陈某甲 |
12000元 | |
6 |
陈某乙线 |
13000元 | |
7 |
何某甲 |
42000元 | |
8 |
陈某丙 |
20000元 | |
9 |
刘某某 |
20000元 |
16000元 |
10 |
关某某 |
38000元 | |
11 |
梁某乙 |
16000元 | |
12 |
林某甲 |
16000元 | |
13 |
凌某某 |
20000元 | |
14 |
林某乙松 |
10000元 | |
15 |
何某乙 |
10000元 | |
16 |
黄某某萍 |
20000元 | |
17 |
张某某 |
6000元 | |
合计 |
331550元 |
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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