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路**号**幢**房,现租住信宜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与吴某甲认识后,自称熟悉**市**局的领导,骗取吴某甲的信任,谎称可以办理得到相关小学的新生入学以及转校事项,吴某甲将此信息告知了朋友刘某某以及其他家长,信以为真的梁某某、伍某某、容某某、阮某某、叶某某、吴某乙等人,分别通过吴某甲和刘某某,用手机微信与邓某某联系,洽谈办理新生入学和转学的事宜,邓某某在微信上均声称可以办理,但需要交钱疏通关系,并以此为理由要求家长交钱。上述几名家长就分别通过吴某甲和刘某某转账给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共收取人民币58000元。
案发后,邓某某及其家属已经退还了58000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梁某某、伍某某、容某某、阮某某、叶某某、吴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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