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何某某,谎称其之前与何某某一起注册的公司因为被他人用于洗黑钱现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查,必须找关系注销公司才能不坐牢,并以找关系和注销公司需要钱为由,多次让何某某给自己转账共计人民币32839元。被告人邓某某为了让何某某相信自己,使用其朋友的微信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商局工作人员与自己的微信对话,并将截图发给被害人何某某看,使何某某信以为真,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骗来的赃款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案发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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