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两次支付3万元在资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重型四桥自卸式货车。后因邓某某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按揭手续,邓与王某商议合伙购买货车经营,邓某某负责首付款,王某负责办理按揭手续。邓某某因无钱给付首付款,遂找到被害人谭某某合伙经营货车,许诺给付高额利润,谭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5月28日分别转账2万元、4.5万元给邓某某,给付5000元现金给邓,邓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
2019年6月1日,邓某某与王某在资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川******重型自卸货车的按揭手续,王某为货车的贷款按揭人,吴某某为担保人。
后邓某某仍无钱给付首付款,遂隐瞒其与王某合伙经营货车、货车所有人为王某以及购车首付只需8.102万的事实,以合伙经营货车为由,于2019年6月2日与谭某某、赖某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三人合伙经营川******重型自卸货车,邓某某和谭某某各出资7万元,赖某某出资10万元,邓某某每月按照出资比例10%给付二人。后,赖某某于2019年6月3日、6月16日分别转给邓某某4万元、1万元,且于2019年6月3日在资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支付购车款等5万元。邓某某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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