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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惠州市博罗县辖区内使用手机“快手”APP分别认识了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并加被害人为QQ好友或微信好友。邓某某冒用“何某某”(2001年**月**日生,广州从化人)的身份和帅哥头像,与被害人聊天一段时间后,要求和被害人“裸聊”,谎称会支付被害人一笔“裸聊”费。“裸聊”后再谎称其支付宝账号被其妈妈设置限额为由,需要收到200-1000元不等的人民币才能够解除限制,或者谎称支付宝余额不足,要被害人发红包记录才能给被害人发钱。邓某某还在网络上伪装成“何某某”妈妈与被害人聊天,当收到被害人网上发的红包后再制作假的转账截图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100元,被害人李某某22300元,被害人王某乙5100元,被害人赵某某13900元,合计4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9月23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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